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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步行距離之相關規定
1.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設有自動撒水(含補助撒水栓)、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或室外消防栓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在第一層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四十公尺以下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層、第二層免設。(各§15Ⅱ)

2.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各§31-3)

3.偵煙式探測器除光電式分離型外,依下列規定裝置:
探測器在走廊及通道,步行距離每三十公尺至少設置一個;使用第三種探測器時,每二十公尺至少設置一個;且距盡頭之牆壁在十五公尺以下,使用第三種探測器應在十公尺以下。但走廊或通道至樓梯之步行距離在十公尺以下,且樓梯設有平時開放式防火門或居室有面向該處之出入口時,得免設。(各§122-5)

4.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符合CNS一○五二二之規定,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各§136-1)

5.自居室任一點能直接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設標示設備:(各§146)
(1)供第十二條各款使用之場所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2)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場所,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3)前款以外之場所,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前項之規定,於地下層及無開口樓層,不適用之。

6.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裝設於設置場所之走廊、樓梯及通道,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步行距離在十公尺以下。且優先設置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各§150-2)

7.避難指標設於走廊或通道時,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七點五公尺以下。且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各§153-2)

8.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各§179-1)

9.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無線電之接頭應設於地面消防人員便於取用處及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接頭數量,在任一出入口與其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大於三百公尺時,設置二個以上。(各§192-6-2)

10.油槽,除依前條設置固定式泡沫放出口外,並依規定設置補助泡沫消防栓,應設在油槽防液堤外圍,距離槽壁十五公尺以上,便於消防救災處,且至任一泡沫消防栓之步行距離在七十五公尺以下。(各§214-1-1)

11.第四種滅火設備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各§224)

12.第五種滅火設備應設於能有效滅火之處所,且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下。 (各§225Ⅰ)

13.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及天然氣儲槽之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入作業。(各§228-4)

14.防災中心之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各§238-1-3)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垂直距離之相關規定
1.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其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各§112-5)

2.偵煙式探測器除光電式分離型外,在樓梯、斜坡通道及電扶梯,垂直距離每十五公尺至少設置一個;使用第三種探測器時,其垂直距離每十公尺至少設置一個。(各§122-6)

3.緊急廣播設備之揚聲器,設於樓梯或斜坡通道時,至少垂直距離每十五公尺設一個L級揚聲器。(各§133-2-5)

4.裝設緊急廣播設備之建築物,其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應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單獨設定一廣播分區。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地下層部分,另設定一廣播分區。(各§134-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直線距離之相關規定
1.出口標示燈應保持不熄滅,其亮度在直線距離三十公尺處,能明顯看出其標示面圖形及顏色。(各§148)





本文出自: http://mypaper.pchome.com.tw/whojerry/post/124126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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